建立培训考试考核等管理制度。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奖励、任职、晋升的依据。各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建立健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和个人学习档案,如实记载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用人机制,注重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激发积极参训的内在动力,逐步形成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长效培训管理机制。
公务员必须遵守培训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对未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成绩优异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年度考核不予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应严肃处理。公务员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培训职责的,由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
3、创新培训方法,实现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与时俱进
树立现代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探索培训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措施,增强培训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吸引力,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积极推广双讲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现代教学方法。推行“菜单式”选学,逐步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充分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理论培训与实际锻炼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4、依托行政学院,严格管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级行政学院是公务员培训的主渠道和基地。各主管部门和行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培训工作。其它公务员培训机构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培训任务,发挥职
能作用。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为公务员培训服务,承担相关的培训任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制度,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获得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严格审批程序,合理收缴和使用经费,严禁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培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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