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实施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目标任务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3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四川“十大惠民行动”方案>和<2007年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2007]32号)有关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将2007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目标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二、任务实施
第一阶段(3月中旬~4月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情况排查阶段。各地要成立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进行彻底清查,列出清单,形成汇总表,并于5月8日前将实施计划和排污口排查情况汇总表报省环保局。
第二阶段(5月初~11月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取缔阶段。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在本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据实施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实施取缔,取缔情况按月报送省环保局,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取缔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12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阶段。由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在目标实施期间,省人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还将根据各地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查,适时通报各地取缔进展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的实现。各地于12月5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成立相关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时间表,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位、任务清楚、时间明确,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