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无违反《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四)新建蚕种生产、冷藏、浸酸的,还应提供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第八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厅发有关涉及蚕种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蚕 种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表
┌─────────┬─────────────┬───────┬───────────┐
│ 申请者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 址 │ │
├─────────┼────────┬─────────┬──────────────┤
│ 电 话 │ │ 邮 编 │ │
├─────────┼────────┴─────────┴──────────────┤
│ 生产基地地点 │ │
├─────────┼────────┬─────────┬──────────────┤
│ 生产类别 │ │生产规模 │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蚕(蔟)室 │ 平方米│
│ 生 ├─────┼────────┼─────────┼──────────────┤
│ 产 │ 技术人员 │ 人│ 催 青 室 │ 平方米│
│ 条 ├─────┼────────┼─────────┼──────────────┤
│ 件 │ 检验人员 │ 人│ 低 温 室 │ 平方米│
│ ├─────┼────────┼─────────┼──────────────┤
│ │ 桑园面积 │ 亩│ 保 护 室 │ 平方米│
│ ├─────┼────────┼─────────┼──────────────┤
│ │ 贮 桑 室 │ 平方米│ 检 验 室 │ 平方米 │
├───┼─────┼────────┴─────────┴──────────────┤
│ │ 冷藏库房 │平方米 │
├───┼─────┴─────────────────────────────────┤
│ 申 │ │
│ 请 │ │
│ 者 │ │
│ 概 │ │
│ 况 │ │
├───┼─────────────────────────────────────┬─┤
│ 申 │ │ │
│ 请 │ │ │
│ 者 │ │ │
│ │ │ │
│ │ │ │
│ │ 负责人(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
├───┼─────────────────────────────────────┼─┤
│县级 │ │ │
│农业 │ │ │
│行政 │ │ │
│主管 │ │ │
│部门 │(公章) │ │
│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省农 │ │ │
│业厅 │ │ │
│审批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