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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新财非税[2006]19号)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书工本费收费许可的报告》(新统字[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自治区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向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向符合免试条件、直接申领资格证的人员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设立“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项目后,原2000年批准设立的“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指南及辅导材料”停止收取。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另行核定。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治区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时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 93号)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六、自治区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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