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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6〕1401号)


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对“新增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核定的请示》(新交鉴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区《关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25号),经过一年的试行,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试行标准批准为正式标准,继续执行《关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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