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函[2006]18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现将原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清查工作
搞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清查,是对工业危险废物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对危险产生源进行认真清查,做到产生源清楚,产生数量清楚,处置方式和处置去向清楚。凡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列入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企业,均应列入危险废物产生源。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三、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安全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局商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书面同意后,再向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的产废单位复函,并抄送产废单位所属地的市、州和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在属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实施转移。属地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通知转移沿途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亦应照此执行。
附:《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