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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个人发起成立的应有1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单位发起成立的应有5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4、在社区或单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面积不限。准予多个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2、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

  (三)简化登记程序

  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所属乡镇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担任。

  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内可跨社区申请设立社区民间组织。

  申请设立社区民间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四)备案管理要求

  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民间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

  四、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工作措施

  (一)强化分类管理

  按照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民间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注重加强宏观调控,不断调优社区民间组织的结构布局。坚决取缔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优化发展能力

  坚持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促进居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社区民间组织发展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帮助社区民间组织转换机制、强化功能,增强社区民间组织整合资源能力,不断提高社区民间组织发展水平,使社区民间组织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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