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目标任务
1、积极扶持、加快发展。按照积极扶持、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社区民间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努力增点扩面、引导发展,使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作用显著加强。今后两年内,每年全省培育发展各类社区民间组织要达到1000个以上。
2、提高登记、备案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至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率要达到100%。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备案率要达到60%以上。至2006年底,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备案率全部达到100%。
3、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内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经常总结典型经验,培育、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引路、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今后两年内,每个社区培育1-2个、每个街道培育3-5个以上活动规范有序、发挥作用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先进民间组织典型。
4、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完善社区民间组织自律发展机制和登记管理制度。在有效落实双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居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管理模式,形成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制。
三、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社区民间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把社区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一)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的;
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