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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

  1、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2、市政公用事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资产出售、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的许可;

  3、规划制定、规划变更审批;

  4、工程招标投标、施工队伍的选择、项目发包分包;

  5、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投资的追加;

  6、外地施工企业的准入审批;

  7、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房屋拆迁;

  8、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工程竣工验收;

  (二)范围

  1、负责规划审批,房地产开发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实行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2、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3、企业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芜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市政公用事业公交、供水、燃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验、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

  7、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8、涉及治理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重点工作

  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的总体时间按原工作阶段时间延长到11月30日,为期半年。各单位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行业各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营造舆论氛围。尚未制定工作方案的单位,要抓紧制定体现本单位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继续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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