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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关系统新增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关系统新增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6〕14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海关:

  为了加强对海关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并参考一些省市的收费标准,现将我区海关系统新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系统新增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按10元/票收费;

  2、舱单预录入按15元/票收费;

  3、减免税预录入按30元/批收费;

  4、新企业注册备案按50元/份收费;

  5、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设备托管租赁服务按20元/单收费;

  6、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按20元/单收费;

  7、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按1元/提货单收费。

  二、各地要依据本地海关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三、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报关单预录入费、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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