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苏民福[2006]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387号令),确保全省婚姻登记工作正常开展,现就我省婚姻登记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民政部门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婚姻登记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人员编制紧缺的,可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