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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6]16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邮政局,各地、州、市邮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邮政基本业务资费标准,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疆内邮政延伸服务价格标准。

  三、各级邮政企业(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邮政业务延伸服务,必须严格履行价格申报和审批程序。

  四、各级邮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邮政资费及延伸服务价格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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