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民用机场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改建后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6]1487号)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新机场[2006]1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及《自治区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计价费[2001]1460号)的规定,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参照其它省(市、区)的做法,考虑到你公司对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停车场进行了收费系统的改造,对“不进专用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不再收费的实际情况。现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24小时内):
(一)小型车7座(含7座)以下,停车1小时内按8元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累计,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二)中型车7座以上,17座(含17座)以内,停车1小时内按10元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累计,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
(三)大型车17座以上,停车1小时内按15元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累计,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元。
(四)出租汽车在停车场区待客实行定额收费,每车次5元。对长期在机场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旅馆、酒店专用接送旅客车辆,你公司应当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办法,由你公司制定后,报我委审批。
二、执收单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领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执收单位要做好收费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交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制单位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