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通知的通知
(川环函[2006]540号)
各市、州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检测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为了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达到国家“十一五”城考基本要求,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各地应当高度重视,首先对辖区内设市城市从事环保年检的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档案,认真填写《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现状调查表》(附件2),于2006年8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组织完善委托工作。各地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委托情况进行清理,凡未办理委托的在用机动车年检单位应尽快向我局提出委托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完善委托手续。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委托工作,其他市(州)也必须抓紧进行。
省环保局将制定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进行评估,并依法对审查合格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核发委托环保年检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