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驻乌办事处转供电转供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函〔2006〕160号)
新疆石油管理局驻乌鲁木齐办事处:
你办《关于对新疆石油局驻乌办事处二次供电成本予以调整的请示》(新油乌办〔2006〕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价并实现乌昌同价,乌鲁木齐市销售电价变动较大,为便于你单位转供电价格与乌鲁木齐市其他转供电价格接轨,你单位转供电转供费标准仍按0.107元/千瓦时(含税)执行,自2006年10月1日执行至2007年9月30日,到期后根据运营情况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