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能价〔2006〕1875号)
新疆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安装收费问题的请示》(新电财〔2006〕253号)收悉。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保障全社会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精神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经贸电力〔2004〕203号)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反复核算,现就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中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力负荷管理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需要。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提高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调整和控制电力负荷、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电力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重要性的认识。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负荷管理到户。
二、凡变压器容量在1OOKVA及以上的用户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供电企业要做好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安装大容量用户,后安装小容量用户,稳妥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三、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安装在供电企业内的负荷管理系统装置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安装在用户侧的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根据供电企业提供资料,参照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借鉴内地省区的做法,按照据实从紧的原则,核定用户侧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500元/台,可适当下浮。以上收费中已包含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辅助材料费、运杂费等费用,未经批准,供电部门不得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为降低费用,所需设备应统一招标购置。
五、供电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把优质服务放在首位,处理好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不得借故停电限电。对自治区明确认可的特困难企业安装费用给予减免,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企业应允许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