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函[2006]578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川委办发电[2006]68号文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环保专项资金是这次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我省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继续加强,总的使用情况是好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纪律观念淡薄,监督管理缺位,使用中各种违纪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十分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维护财务纪律,严肃查处和纠正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省环保局党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清理检查范围为:2005年以来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检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往年度。清理检查对象为:负责分配、拨付、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的各级环保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此次清理检查要按照中央、省有关法规和川财建[2004]30号文件的规定,检查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违纪违规问题:
(一)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环保资金。
(三)资金拨付不足额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四)截留、挪用环保专项资金。
(五)擅自扩大或缩小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
(六)项目实施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报帐制。
(七)管理松懈,损失浪费严重。
(八)会计核算不真实、不规范。
(九)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清理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此次清理检查采取自查自纠、省局抽查和省局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所有管理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要落实到每笔资金、每个项目,涵盖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做到边清理检查,边处理整改。自查自纠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今年上半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在检查近两年环保专项资金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这次自查自纠予以全面认真解决,处理整改到位,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