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⑤有不低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
登记不收取费用,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核准备案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需提供章程草案,规范的名称,协会负责人简况和协会组织机构、会员组成等有关情况。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待逐步发展完善、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后,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全省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中一部分具备合作社性质的,农经主管部门要加大辅导培育,按照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要求,促进其逐步向紧密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方向转变和发展,确保让成员得益,让农民得到实惠。对于其中不具备合作社性质的,也应积极鼓励发展,发挥其对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尚未出台,在我省农村基层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存在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农经部门批复成立;四是未登记。因此,只要是对组织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有积极作用的,都要鼓励多形式发展。
当前,各地在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程中,新组建的具备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协会,可以根据发展意愿,经农经部门辅导培育确定后,按照以上办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重视和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条件,发挥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要鼓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参与农业产业政策、农产品发展规划和农业法规的制定等工作,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推广、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基地建设、销售网络建立和农产品推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涉农服务站所以及专业大户、技术能人、经纪人和广大农户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创立品牌,强化特色。通过打造品牌、做强品牌,发展壮大一批覆盖广泛、功能显著、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