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民发[2006]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农工办、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苏政发[2005]2号),切实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
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农民进入市场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得到较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特别是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其瞄准市场、联接农商、受益农民的鲜明特点,深受我省广大农民的欢迎,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激发农民群众的创造力,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的积极作用,特别重视培育发展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扎实推进培育发展工作的各项措施,促进其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进一步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我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采取登记和备案两种方法。登记和备案范围是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成立的或农民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科技等领域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担任。
具备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减少批准筹备环节,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的具体条件:
①有规范的《章程》;
②有15个以上个人会员或5个以上单位会员;
③有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办公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