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函[2006]43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目前,全省各大江河湖库已陆续进入汛期,由于降雨量大、集中和突发性,容易造成水污染事故。为加强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67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对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沿江、沿河、沿库岸边堆积物专项检查行动,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下达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三、强化监管,加强汛期环境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强汛期环境管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及时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要加强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特别是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其他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更要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加强对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正常运行、稳定达标。
四、加强联动和应急工作,严防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安监等部门和上、下游城市之间的联动,制定和完善汛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以便污染事故发生后,能真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将污染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