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
(浙民办[2007]计2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6〕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各类福利设施,都要按照民政部民办函〔2006〕264号文件规定,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统一标识。
二、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各类福利设施标识,由省民政厅制作并承担费用,市、县(市、区)公益金资助的各类福利设施标识,由各地制作并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