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发改收费[2006]1761号)
自治区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贯彻国家<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纺规[2006]62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2006年7月15日公布执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支”。第三十八条规定:“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因此,对金鹰伊犁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原麻收购、打成麻的质量公证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执行。对上述产品的质量由企业委托纤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的,仍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亚麻纤维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25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