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乐山市环保局关于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川环函[2006]420号)
乐山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乐市环发[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日供水量在20t/d以上(含20t/d),或虽不足20t/d但服务人口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水源,因此,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也应按此规定确定。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