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新发改能价[2006]1881号)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乌鲁木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及电价的请示》《乌发改工农[2006]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标准每个瓦时为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该项目属于未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并上乌鲁木齐电网,按上述规定,其上网电价应为0.48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