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暂停审批泸州市新建项目的通知
(川环函[2006]87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11月15日,你市“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电厂”发生柴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造成泸州市区自来水厂停止取水,并对重庆市部分地区造成影响,引起全国关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肃查处四川省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电厂11·15燃油泄漏事故责任人的监察通知》(环监〔2006〕43号)认定,该事件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第三条规定:凡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暂停你市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如在此期间发生“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