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改总结阶段(11月份)。各地各部门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抓住实质性问题,明确整改方向,突出整改重点,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自律机制。要认真总结,逐级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评估验收阶段(12月份)。省厅将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时,组成评估验收组对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一是治理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及采购预算落实情况;三是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规定情况;四是经济活动中执行财务规定及有关制约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促进民政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增强开展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稳妥推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一把手负全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要与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省厅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计财处和办公室、驻厅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直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领导责任,要有纪检、监察和计财等部门同志参与治理工作。
(三)注重实效,将查摆问题与查办案件结合起来。要发挥审计、监察、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注意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要形成合力,认真组织力量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防止走过场。
(四)完善制度,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在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的同时,分析总结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和深层次原因,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紧密结合实际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