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重点治理民政各种社会福利类、优抚安置类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的开单提成等行为。
(三)一般办公设备、用具的政府采购。重点治理在物资采购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采取陪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行为;与供应商串通,不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擅自降低规格和标准等行为。
(四)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过程中的索贿受贿行为。
三、实施步骤
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2006年底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中旬-下旬)。各级民政部门、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动员部署,明确自查自纠的目标任务、政策原则、工作要求,将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有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守法经营、依法行政的教育力度,纠正商业贿赂是交易“潜规则”、发展“润滑剂”等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自觉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份)。结合实际,组织得力人员,采用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自查自纠阶段(9、10月份)。采取单位和个人自查、群众评议和组织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查找2001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查找下列问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违反统一市场规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等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确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认真作好自查审报和上缴非法所得。对于能主动澄清事实、承认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于拒不自查自纠,故意掩盖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于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于信访、举报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进行重点调查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