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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民纪[2006]8号)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商业贿赂主要是指通过给予、收受或索取财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条件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工作。具体是:摸清和掌握治理范围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易发环节和发生规律,查找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促进依法交易,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以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从政和业务行为。

  结合民政工作实际,重点治理以下几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工程建设。重点治理民政福利机构及其他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明标暗定”、相互串标、私露标底等虚假招投标行为。特别是违反招投标规定,搞变通或应当招标而不搞招标的问题;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干预中标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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