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解除对泸州市新建项目限批的通知
(川环函[2007]7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5日,你市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电厂发生柴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该事件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我局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市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暂停审批(川环函[2006]873号《关于暂停审批泸州市新建项目的通知》)。
“11.15”事件发生后,你市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积极整改,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你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对你市新建项目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