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把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对象,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未实现应保尽保的,不参加评比;五保供养经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银行五保供养专户和个人账户,采取社会化发放;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五保户要全部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有病能及时得到治疗。在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敬老院的建设。
2、乡乡镇镇都有乡镇办敬老院,每所敬老院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半数以上的敬老院硬件建设要达到省级文明敬老院标准。市、县(市、区)集中供养率,苏南65%、苏中55%、苏北45%以上,未普及乡镇办敬老院的,不参加评比。
3、敬老院管理规范,制度齐全,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人员尽心尽职,服务周到,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之间和睦相处。敬老院要建立五保供养档案和各种台帐资料,设有医务室、康复室、娱乐室、物品和粮食储备仓库。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及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4、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乡镇五保服务中心,统管全乡镇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五保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落实包护人,签订包护协议,制定走访计划,定期检查五保供养政策和包护协议的落实情况,并建立走访记录。四年内发生过五保户非正常事件的,不参加评比。
三、五保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平时,思想进步,团结同志,道德良好。
2、工作积极主动,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精神,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在现有的岗位上为五保供养工作做出过显著成绩,深得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的一致好评。
3、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在实际工作中能按照职业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且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得少于4年。
4、2002年至2004年之间,市、县(市、区)从事五保供养工作的人员和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也可参加五保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附件2:
省第六次文明敬老院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