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活动的通知
(桂新农合[2007]1号)
各市、新农合县(市、区)人民政府:
我区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完善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决定开展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引导、动员农民群众自愿参合,农民参合率逐年提高,2005年以县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当年全区平均水平,2006年参合率不低于2005年参合率,且参合率达70%以上。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建设较为完善,运行平稳协调,试点工作成效明显,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主要包括:
1、合作医疗方案较为合理,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不低于同期本地区和全区平均水平。住院补偿实现出院即报,方便参合农民受益。
2、农民缴费及县级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基金运行安全。2006年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率达到70%以上,没有透支。
3、经办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服务满意。
4、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措施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药品费用不合理上涨得到有效控制,平均住院补偿费用占平均住院总医药费用的30%。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原则框架内,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成功经验,对其它地区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二、评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