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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加强废物和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加强废物和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5]15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电视机显像管加工利用、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以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分别下发了2005第134号公告、《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5]713号),现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电视机显像管的回收利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8部门2005第134号公告。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禁止用“再生显像管”组装电视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包括收售)、贮存、处置废旧显像管(阴极射线管)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4第408号令),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第5号令)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微生物进出口的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危险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必须在进出口之前,到省环境保护局领取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报告书,接受省环境保护局的环境安全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凭省环境保护局的安全考核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80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5]713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对医疗废物只能处置,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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