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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发[2005]15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科学城环境保护局:

  近段时间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特大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射线泄漏、人员被误照射等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抑制重大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事故多发势头,总局于2005年12月5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2005]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及总局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川环发[2005]8号)要求,全面负起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责任,规范监管、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求辖区内相关企业重点做好放射源使用和存放的安全防护、防盗防遗失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我局12月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放射源生产及使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5]98号)要求,在各重点涉源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涉源单位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协调性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环境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我局将在近期组织检查组到各市(州)进行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涉及稀土矿冶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境内稀土矿山开发、洗选、冶炼、加工企业的环境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可能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对周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地的放射性污染事故隐患,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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