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2005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2006年6月,全省共纳入农村低保对象93.9万人,人均月补差37元,其中省补地区69.9万人,人均月补差29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农村低保已成为一项惠及我省农村千家万户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
由于农村低保是一项开展时间较短的全新工作,全省各地工作进展和管理水平还很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巩固成果、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工作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意见》和各地制定的保障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障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一是要将所有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足额。任何地方不得以地方财力困难、人员力量不足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外。二是要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济。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济。在下一季或下一年的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中,经过规定程序评定,对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要防止放宽入保条件,扩大保障范围。要杜绝把低保当作普惠制福利,单纯追求扩面的做法,避免引发相互攀比,造成新的社会不公现象。四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帮困体系。在政府承担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要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帮困资金和服务方面的补充作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扶贫济困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优化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