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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头孢丙烯等57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头孢丙烯等57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新发改医价〔2006〕19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头孢丙烯等57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头孢丙烯等57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我区各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布洛芬颗粒剂和克林霉素磷酸酯凝胶剂这两种药品的剂型属于不在医保范围内的OTC制剂,其价格为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废止。

  四、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1月18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六、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
  头孢丙烯等57种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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