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发[2005]7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2005号]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了做好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十分重要和必要,环保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资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
二、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保部门应履行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受理举报等职责。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司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正拟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我局对此项工作主要是由生态处商有关处、室负责办理。各级环保部门也要落实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评价关和审批关,确保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环境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测和监督制度;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引起的生物安全管理应急体系;随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受理举报。对检查和举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特别是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