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水平。
(十二)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要结合防灾减灾,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计划。
四、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靠前指挥、一线处理、现场调度,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要加强各县(市、区)、各部门沟通协调,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合作。要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