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已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公开目录及其详细内容已经通过江苏民政网站http://www.jsmz.gov.cn/)全部向社会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民政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要确定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凡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具体内容,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事项,省厅制发的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动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的讲话以及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领导审核后由厅信息中心予以公开。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生成或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调整、更新。
三、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由承办人员填写《江苏省民政厅政务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审批表》,经处室(局)或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或暂时免予公开。
四、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凡涉密信息,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