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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发[2005]87号)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局、发改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企业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防止企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漏管漏批,切实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在经济建设中构建保护环境的和谐氛围,现就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九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在向核准机关报送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各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不得办理项目的核准手续。

  2、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在向备案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后,备案机关应在备案通知文件中要求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并将备案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督促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未办理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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