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2007]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移交工作的总体要求
《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为此,省劳动保障厅已成立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移交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后下发各地。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必须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由于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严谨、规范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由原行业管理的或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也属移交范围,这些企业要按《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23号)及苏劳社[2006]59号文件的规定,重新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并与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在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之前,不得再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提取任何费用。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也应尽快开展,力争在2007年底前移交完毕。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08年底。
二、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为确保移交工作的完成,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已成立了以陈震宁厅长为组长,陈励阳副厅长为副组长、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