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5]7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九五”以来,依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先后在全省范围内划定 20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占应划市县的 90%以上。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根据法定职责,请各市、州环保局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应组织协调、监督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实施主管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1998]28号)要求:“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划定;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商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划分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根据2005年4月各市、州环保局初步统计,我省达州、南充、广元等市部分县、区尚未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请相关市环保局及时督请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尽快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环保局;内江市、自贡市个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于跨市、州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请资阳市、内江市环保局及时报请资阳市、内江市政府共同提出濛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内江市、自贡市环保局及时报请内江市、自贡市政府共同提出长葫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上报省政府,我局将在方案上报后会同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以及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政府共同确定这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