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2、《生产及排污状况表》;
3、当年排污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7、近期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8、被责令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者,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9、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环保验收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环保局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2日内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一)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二)对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的排污者,或者经限期治理排放污染物仍然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定与发放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全市总量控制指标内或原《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控制指标内;
(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提交《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办表》(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者须提交原《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经核批获得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试运行前应向市环保局申领《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申请领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环保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同时收回《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证者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排污申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交纳排污费时间及数量、受到环保局处罚或奖励、实施清洁生产或污染物削减方案以及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情况。环境治理台帐应当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