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管。
第四条 市环保局根据芜湖市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确定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削减量。三县四区环保局(分局)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芜湖市排污许可证分为《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两种类型。排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排污者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七条 排污许可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部分行业特征污染物。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的核定与发放
(一)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