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牵头,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在2007年底前制订完成无锡市“十一五”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以及无锡市公交优先发展规划,从整体上保证公交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7.明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按照“站(场)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思路,将公交基础设施从公交营运企业中剥离出来,实现公建公营。由市交通产业集团负责统一建设、经营和管理市区的公交场站、综合枢纽、换乘中心和换乘站、公交综合驻车设施、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行人过街设施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为各公交营运企业提供开放的服务平台。市交通产业集团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搭建好公交基础实施建设投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履行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职能,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公交营运企业向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企业租赁使用各类基础设施,并支付租赁使用费用。对现有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在清产核资、理清权属的基础上研究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8.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城市道路网为基础,以场站建设为突破,以线网优化为手段,提高线网密度,扩大覆盖面。加快建设机场、旅游集散中心、长途客运等交通结点的客运枢纽中心,形成市内公交和对外交通的有序衔接和转换。优化城市换乘辅助系统,在市中心、风景区的外围建立大型转乘停车场;加快建设公交始末站和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作为设计前置条件,做到与大型居住区、商务区、开发区、教学区、风景区、新城区等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公交场站、换乘枢纽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交设施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设施的项目和交通部门依据公交专项规划审核不合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9.进一步完善市区公交特许经营制度。稳定现有的特许经营政策,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在现有特许经营授权范围以外的地区,要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推行特许经营,不断扩大市区公交覆盖范围。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交营运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依据考核标准体系和特许经营合同,严格督查公交营运服务状况、履行合同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兑现对公交企业政策扶持和奖励资金核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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