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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向社会公开的建议报告。

  第五条 市局保密办负责对提请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保密审核。保密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提请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市局重大决策事项的公开,应当提请市局局务会讨论决定,或者授权分管的副局长决定。

  局务会讨论或授权分管的副局长决定时,市局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正式文本;

  (二)提出建议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保密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法制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局务会或授权的副局长决定公开重大事项的,由市局办公室通知提请处室,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局务会或授权的副局长决定不向社会公开的,市局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提请处室。

  第九条 市局向社会公开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

  (三)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政务公开栏;

  (四)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规范性的自由索取处。

  第十条 市局各处室向社会公开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公开情况向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采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政风网络热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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