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7]24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已于2007年5月28日第5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决策事项公开机制,规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以市药品监督局名义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服务项目办理、突发事件处置规定;
(二)全局性的重大业务工作(包括重大检查活动、专项行动)和队伍建设措施(包括便民利民措施);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承诺为群众办理的实事或折子工程中涉及我局的事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五)招录干部职工的条件、数量、要求;
(六)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结果,以及行政办公类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重大活动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保密的以外,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是市药品监督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提出、审核、决定和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局各处室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及补充意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公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市局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向市局提出公开的建议。提出建议时向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