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四)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相关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五)政务公开考核在厅机关综合目标考核中占有一定的分值。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部门或单位内部领导是否重视,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2、是否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将应该公开的内容按照规定期限在江苏民政网站上或通过其他公开载体进行公开;

  3、拟暂缓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事项,是否经过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和备案;

  4、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5、是否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方面的各项制度,做到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六)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七)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驻厅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