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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必须由承办人员填写《江苏省民政厅政务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不予公开或暂时免予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江苏民政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厅提出申请。属于本厅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领导审核后由厅信息中心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处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初审,请分管领导审批后(直属单位还需要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再行公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公示听证制度:

  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重大决策,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后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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