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改制的登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股份合作企业改制,应采取公司制形式,并办理变更登记。股份合作企业应以评估后净资产折股,折合股份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折合股份如低于净资产,差额部分列入改制后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得收回。企业净资产如低于改制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
公司法》要求追加投资。
二、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企业股东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同意改制的决定;
(二)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三)股东大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产权进行界定;
(四)产权转让或折合入股;
(五)制定改制方案;
(六)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涉及集体资产由主管部门批准);
(七)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八)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二)原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企业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