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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2、切实规范农村经纪人执业行为。扎实做好农业经纪人员备案工作,指导农业经纪人依法签订经纪合同,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和农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纪合同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农产品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实施对农村经纪人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诚信档案,督促其做好备案和明示工作。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经纪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信息沟通,保护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农村经纪人无照经纪、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农村经纪市场秩序。

  五、坚持“红盾护农”,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23、集中开展农资质量专项监测工作。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在春耕、夏播、秋种等重点季节,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种子、化肥及农药等农资商品质量专项监测,严厉查处制售过期、失效、变质、劣质农资商品以及在农资商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24、深入开展“打假保农业”专项整治行动。集中组织开展打假保农业专项行动,围绕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商品,加强对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加工单位、经营网点、农资批发集散地的监管和检查。重点做好“四查四打”:查农资商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查农资进货渠道,打击制假售假窝点;查农资广告,打击虚假宣传;查农资商品标识和商标使用情况,打击虚假标注和商标侵权。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25、开展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结合企业年检,开展对农资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对许可证已失效的,要督促企业限期补办或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的布置,对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照经营农资商品的单位与个人,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

  26、切实维护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深入农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调动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充分发挥农村监督员的作用,及时调解农资消费纠纷,努力做到纠纷调处不出村、不出镇。要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村镇、进市场活动,逐步形成受理申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对农民举报和投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依法从快处理。积极推行农资质量责任先行理赔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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